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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赵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船检二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9003197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现住遂宁市船山区**栋**单元**楼**号。2016年因犯危险驾驶罪被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遂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9日移送遂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同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8日晚,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其川******小型客车自遂宁市河东国钰金都附近行驶至**路**道口时,遇交警巡逻检查,被发现有酒驾嫌疑。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赵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66.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有前科,可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赵俊成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二个月又十五天拘役,并处二千五百元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光荣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547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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