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林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4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7日20时32分许胡某某报警称被丈夫赵某某家暴,林州市公安局龙山派出所辅警秦某某、田某某先到现场调查处理,醉酒后的被告人赵某某在计生委家属院门口用拳头突然戳警车玻璃,并与辅警发生冲突,辅警田某某遂报警请求支援,林州市公安局特巡警大队民警程某某、路某某带辅警到现场处理,在依法传唤被告人到公安机关期间,被告人多次辱骂警察,并使用暴力方式袭击警察,致使辅警刘某某右手背部被抓伤,不构成轻微伤,辅警方某某、王某某的手机不同程度损坏,损失价值3866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认罪悔罪,自愿接受处罚,已于2020年3月26日赔偿辅警和民警损失,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到案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程某某、路某某、王某某、方某某、刘某某、路某某、纪某某、东某某、秦某某、田某某和胡某某的证言,执法记录仪视频光盘,民警被殴打、受损手机照片,接处警信息登记表,鉴定意见书,谅解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采用暴力方法袭击、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杨晓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