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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赵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九检一部刑诉〔2019〕189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3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组;现住址:长春市高产业开发区**小区******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决定,由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于2018年7月1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23日,参赌人员张某甲想在“百家乐”上赌博,通过中间人王某某(另案处理)找到被告人赵某某,并提供10万元赌资,后被告人赵某某在“百家乐”平台注册账号,并将设置有10万额度的下级账号及密码通过王某某发给张某甲。王某某将其中3万元赌资通过微信转给被告人赵某某,后王某某又将其中4万元赌资转给张某乙(另案处理),由三人共同承担张某甲赌博的输赢结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情况说明、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截图、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客户交易明细清单等;

2.证人王某某、张某甲、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利用互联网组织赌博活动,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春雨 聂靖柏

(院印)

2019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壹册,起诉卷宗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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