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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赵某某抢劫案)(公开版)_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诉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826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住绥德县**乡**村,无业。2011年因犯抢劫罪被榆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9年10月29因涉嫌抢劫罪被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1月1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9月12日晚9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伙同樊某某(已起诉)、常某某(已判决)、刘某某(已判决)、张某某(基本信息不祥)五人在榆阳区**中学男生宿舍205、206房间,对被害人王某某、胡某某等六名学生进行恐吓、殴打后,抢走现金总计34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查询表等书证;

2、证人常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等人陈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殴打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薛春丽

殷壮壮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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