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阳检刑诉〔2021〕14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群众,个体。2021年1月1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经本院批准后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榆阳区航宇路**小区**单元**家中,因被害人刘某某向其讨要债务,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人赵某某持家中菜刀砍在被害人刘某某脸部,致被害人刘某某受伤住院治疗。
经榆林市榆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刘某某面部损伤程度符合轻伤一级。
案发后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兑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
被害人陈述;
证人证言;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孙涛
检察官助理 周伟霞
2021年2月2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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