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昌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811994********,汉族,初中毕业,现住乐平市**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昌江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5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昌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7日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昌江区**镇**厂附近**路口等待卸煤,因前面的货车开动后,赵某某未及时跟上,李某某就驾驶货车想超车到赵某某前面去。在超车的过程中,被告人赵某某刚好开动车辆,于是两辆货车发生刮蹭。后两人因车辆刮蹭的事情发生争吵,继而扭打在一起并一起摔倒在地。被告人赵某某用脚踢了李某某左侧上身贴地位置一脚,随后李某某报警,经鉴定李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洪振华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景德镇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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