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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竞检一部刑诉〔2019〕41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21198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区**村镇**村**区**号,住河北省保定市**区**村镇**村**区**号。2019年9月2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我院批准,次日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1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赵某甲来到赵某乙在保定市竞秀区鲁岗辛村经营的蜜语甜品店,至22时许,被告人赵某甲提出送赵某乙回家,二人驾车行至保定市竞秀区秀兰城市美居地下车库后,赵某甲与跟在二人车后也驾车至此的被害人张某某发生口角,后赵某甲持刀将被害人张某某扎伤。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某某受外力作用致双下肢刀刺伤,股动脉及股静脉断裂(行断端吻合术),致中度失血性休克,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赵某甲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张某某陈述,证人赵某乙、薛某某、张某丙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系主动投案,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附:1、被告人赵某甲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卷宗贰册及证据目录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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