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邱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3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霍邱县**镇**社区**号,住安徽省霍邱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霍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3日由霍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霍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6日20时许,赵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皖N*****号小型轿车沿霍邱县城关镇双湖东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双湖路与新蓼大道交叉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安徽正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mg/100ml.系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 (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明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153********)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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