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阳检刑诉〔2021〕56号
被告人赵**,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现住*************,无业。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1年1月4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月21日经本院决定后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2日,被告人赵**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将自己在榆阳区********村戏台南侧购买黄**自家种植的杨树砍伐。
经榆阳区林业调查设计院鉴定:赵**在榆阳区*******村戏台南砍伐树木31株,树种为杨树,材积13.2986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罗**、黄**、高**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赵**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副 检 察 长:王 谦
检察官助理 :马 媛
2021年1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赵**现住榆阳区*********,联系方式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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