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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赵某某盗窃案件)(公开版)_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2XXXXXXXXXXXX,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XX区XX镇XX村XX屯XXXX号。2019年12月8日因涉嫌盗窃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7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9年1月31日,被告人赵某某在哈尔滨市XX区XXXX商业街上层XX号内,趁被害人李某不备之机,将店内货架上一件蓝色羊绒小衫(价值人民币450元)和一条蓝色羊绒裤(价值人民币450元)藏在自身衣物内盗走。

2.2019年2月2日,被告人赵某某在哈尔滨市XX区XXXX街上层XX号内,趁被害人李某不备之机,将店内货架上一件卡其色羊绒小衫(价值人民币450元)藏在自身衣物内盗走。

3.2019年12月7日,被告人赵某某在哈尔滨市XX区XX号通道XX档口内,趁被害人李某不备之机,将店内货架上一件红色女款貂皮上衣(价值人民币3,700元)和一件黑色马甲小衫(价值人民币89元)藏在自身衣物内盗走,盗走后赃物放在其随身携带的红色布兜内。被害人发现后,将在哈尔滨市XX区XX街XX公交站台的赵某某抓获并报警。赃物被公安机关扣押。

赵某某共实施盗窃三起,盗窃金额合计人民币5,139元;已返还被害人李洪莉人民币1,350元。

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12月7日被被害人扭送至公安机关。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在侦查阶段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建议判处赵某某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明鸣

2020年1月10日

附:1. 现被告人被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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