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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赵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碧检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赵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1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市,住洪江市**镇**村**组,现住**房,工作单位无。2014年因盗窃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2018年5月因盗窃被温岭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20年1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批准逮捕,2020年1月31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碧江区看守所。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碧江区**街进入“衣博汇”店的门口处,从被害人毛某某的上衣右边荷包内盗走手机一部,被盗窃手机是一玫瑰金颜色的VIVO手机,型号:X27,8G+128G版本,2019年4月购买,经鉴定价值为2087元。

被盗手机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其系累犯、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熊燕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碧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起诉书九份、换押证一套。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询问笔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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