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赵某某诈骗犯罪案件)(公开版)_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汤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赵**,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8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住安阳市文峰区**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汤阴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经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4日被汤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于2019年3月28日因诈骗罪被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本案由汤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至2020年3月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1月30日,被告人赵**到受害人孟**位于汤阴县**路的代还信用卡门市内,谎称要孟**为自己代存代取信用卡。孟**存入赵**提供的信用卡12200元后,赵**将该张信用卡挂失致使孟**不能再将钱取出。随后赵**补办该张信用卡将卡中的钱取出非法占有。

被告人赵**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赵**户籍证明、到案证明、缓刑判决书、谅解证明、银行交易记录等;

2.被害人孟**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孟**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诈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赵**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取得受害人谅解,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到一年并处罚金一到两万元。本次犯罪系漏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汤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伟勇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场于汤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