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20〕23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5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安徽省蒙城县双涧镇**村**庄70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3日18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三轮电动车自北向南行驶至蒙城县**镇**路双涧小学门前路段时,将自南向北行走的潘某某撞倒,致被害人潘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赵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赵某某的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等;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证言:证人桂某某、李某某、孟某某的证言;
4.鉴定意见:事故碰撞痕迹的鉴定意见及被告人血液中酒精含量的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尸体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蒙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任晓华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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