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赵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9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宁布衣族苗族自治县**街道工业园区****。2020年1月14日因盗窃嫌疑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日13时许,被害人高某某从安顺市**街步行至西秀区**公司途中,被告人赵某见财起意,遂尾随被害人至**街现**宾馆门口人行道附近,趁被害人不备,扒窃得被害人背包内一钱包,内有人民币450余元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监控截图等;2.证人证言: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赵某的供述及辩解;5.辨认笔录:被告人、被害人的辨认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被告人同步录音录像、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扒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学冬
检察官助理 刘 芸
2020年6月30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合计6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壹份
4.同步录音录像光碟、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光碟各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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