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太检检一部刑诉〔2019〕68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0031976********,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街**组**号,捕前住沈阳市沈河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太子河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9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太子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1月末,在辽阳市太子河区铁西花园小区金某某家中,被告人赵某某以为金某某女儿金某办理师范附小在编教师工作为由,骗取金某某现金人民币100000元。2018年12月12日,被告人赵某某又谎称金某要到该校上班,需支付该退休教师一个月工资人民币3526元、2019年3月21日又谎称为金某办工作还需2000元“好处费”为由,骗取金某某人民币5550元,该款系金某某妻子张某甲通过微信支付方式将3550元、2000元钱转账给赵某某。被告人赵某某共骗取金某某人民币105550元。
2、2013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赵某某以为隋某某办理房产证的名义,先后在文圣区东兴街道附近赵某某家中等地,骗取隋某某现金人民币50000元、转账付给赵某某人民币80000元,以冲抵欠隋某某欠款方式骗取人民币20000元。期间隋某某多次追问房照办理情况,被告人赵某某均以各种虚假理由推脱,至今隋某某的房照仍未办成,被告人赵某某共骗取隋某某人民币150000元。
2019年8月16日,被告人赵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后,被告人赵某某已将被害人金某某的损失全部归还,并取得谅解,对被害人隋某某的损失未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张某甲银行卡取现记录、收据、金某某与赵某某的微信转账及聊天记录、隋某某与赵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户籍证明、收条、谅解书等;
2.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金某某、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照片;
6.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本案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结合本案具体情节,建议对被告人赵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春玲
王佳茵
2019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送光盘2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证人名单、《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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