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二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赵海亮,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5211978********,汉族,初中文化,打工,住海丰县**镇**(户籍所在地:海丰县**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10月23日被海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海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海亮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17日、4月13日二次退回海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海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后,于同年3月17日、5月1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赵海亮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中旬至10月19日期间,被告人赵海亮在海丰县梅陇镇***村路口、城东镇**首饰加工厂宿舍楼楼梯口附近等地以每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贩卖给叶某某3次3小包,重0.99克,得款人民币900元;贩卖给叶某某、冯某某1次1小包,重0.33克,得款人民币300元。2019年10月6日、8日,被告人赵海亮在海丰县城东镇**首饰加工厂宿舍楼楼梯口附近以每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人民币200元、300元的不等价格贩卖给叶某某2次2小包,重0.58克,得款人民币500元。2019年10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赵海亮在海丰县城东镇**首饰厂其宿舍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现场被缴获固体疑似毒品5小包及电子称、手机、塑料封口袋等物品一批。经称重,上述缴获的固体疑似毒品5小包,净重1.8克。经汕尾市公安司法鉴定所鉴定,从被告人赵海亮处缴获的固体疑似毒品5小包,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搜查、扣押、称重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海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海亮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重3.7克,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海亮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海亮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给3人6次,共重3.7克,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海亮以贩养吸,实际已卖出毒品甲基苯丙胺重1.9克,尚有1.8克未卖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海亮三年三个月以上三年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钦赐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赵海亮现羁押于海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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