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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蹇国俊合同诈骗案)(公开版)_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马检公诉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蹇国俊,男性,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31956********,汉族,高中文化,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住巧家县**镇**村**号。无犯罪前科。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马龙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马龙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马龙区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马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蹇国俊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被告人蹇国俊虚构畜禽养殖基地基础建设工程,以云南某某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名义与尹某某(挂靠珠海市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蹇国俊收取尹某某项目保证金20万元人民币,后蹇国俊变更联系方式逃匿,至今未退还尹某某资金。

上述犯罪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及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蹇国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蹇国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蹇国俊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蹇国俊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量刑建议及程序适用,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蹇国俊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靖市马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珊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蹇国俊现羁押于马龙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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