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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邓某协助组织卖淫案)_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林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邓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1199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林州市**街*号院*号楼*单元***室,住址同上。2019年12月21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林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林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2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5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18日至2018年5月19日,被告人邓某在明知昵称为“骗子随口说说傻子当了真”的微信好友(石振芳,已判决)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情况下,先后四次为石振芳招揽生意,运送嫖娼人员,非法获利人民币400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户籍证明;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而为其运送人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邓某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林州市人民法院 

2020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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