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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邓某某、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靖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靖安县人民检察院

靖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公诉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性,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321961********,汉族,小学,靖安县人,农民,家住靖安县**乡**组**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靖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321960********,汉族,初中,靖安县人,农民,家住靖安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靖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8日晚上,被告人邓某某和被告人杨某某在璪都镇喝酒,19时50分许被告人邓某某驾驶摩托车先回家,途经**镇**村**路段时,欲超车时碰到同向由舒某某驾驶的摩托车摔倒在地,随后,被告人杨某某驾驶摩托车途经此路段时,撞到被告人邓某某,造成邓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民警到现场后对两被告人进行酒精检测,被告人邓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68mg/100ml,被告人杨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94.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车辆照片;2、人口信息、到案情况说明、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3、证人舒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邓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6、江西神州[2019]毒鉴字第W0643、W0644号司法鉴定乙醇含量检测意见书、江西神州[2019]痕鉴字第135号(YCS)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莉萍

检察官助理:涂久明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7950****;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55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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