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检公诉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14********541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住沈阳市**区**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葫芦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2日17时59分许,被告人邓某某驾驶京A****3(吉C***9)重型半挂牵引车,沿**高速公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行至316公里+520米处时,因操作不当车辆失控穿过中央隔离带驶入对向车道,分别与赵某某驾驶的冀B****Z轻型普通货车,乘员贾某某、刘某某驾驶的吉C****6(吉C***9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宋某甲驾驶的鲁P****7(鲁P***9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乘员宋某乙相撞。致宋某甲驾驶的车辆前部与刘某某驾驶的辽D****5大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宋某甲、宋某乙当场死亡;辽D****5大型普通客车乘车人吕某某、王某某、郭某某等人受伤;赵某某、贾某某、邓某某受伤;五车不同程度损坏;路产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葫芦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一大队认定,此事故由邓某某负全部责任。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息查询单、说明等;2.被害人刘某乙、刘某乙、贾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尸检、痕检、血醇等鉴定;5.勘查、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行车记录仪视频。
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两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冠一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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