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广检一部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74********,汉族,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住广丰区**镇**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广丰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3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决定对被告人邓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交警大队(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4日晚,邓某某饮酒后驾驶沪******号小型轿车从广丰区芦林红绿灯往小康城方向行驶,当日19时30分许,车辆行驶至广丰区**道**路段,与其行驶方向右侧往左侧由诸某某驾驶的赣******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上饶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邓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6.25mg/100ml。2020年2月17日经上饶市广丰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邓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诸某某不承担本起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说明、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酒精测试浓度单、血样交接清单、广丰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口信息查询、违法经历查询、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强制保险单复印件;2.证人证言:证人诸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4、现场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光盘两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醉酒后驾驶车辆违反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在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阮兆武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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