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鼎检刑检刑诉〔2019〕546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2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宜章县,住湖南省宜章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日被鼎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鼎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4月24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邓某某伙同钟发春(在逃)开车来到常德市武陵区德山被害人李某甲经营的兴盛寄卖行,由钟发春交给被告人邓某某一个假金手镯后,被告人邓某某进入寄卖行,采取以假充真的方式以7300元钱的价格将假金手镯寄卖给了李某甲。
2、2019年4月24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邓某某伙同钟发春开车来到鼎城区郭家铺街道办事处孔家溶社区被害人李某乙经营的金鹏寄卖行,由钟发春交给被告人邓某某一个假金手镯后,邓某某一人进入寄卖行,采取以假充真的方式以6500元钱的价格将假金手镯寄卖给李某乙。
2019年9月9日,被告人邓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赔了两被害人的损失共计13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情况、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寄卖行票据、酒店退房清单、领条、身份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乙、李某甲的陈述;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监控视频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邓某某具有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主犯、退赔被害人损失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志芬
2019年12月23日
附:1.被告人邓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