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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泾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泾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泾检诉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3************,汉族,专科文化程度,工人,户籍所在地西咸新区泾河新城**街道,现住泾河新城**小区**楼**室,2019年7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泾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9日晚23时30分许,被告人邢某某酒后驾驶陕A*****号黑色福特福克斯牌小型轿车沿208省道从三原方向往泾阳方向行驶,行至泾阳县三渠镇***村口处时,被在该处设卡检查的泾阳县交警大队泾桥中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73mg/100ml,后民警带邢某某至永安医院抽血送检,经陕西咸阳核工业二一五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案发时邢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0.0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及鉴定结论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泾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玉

(院印)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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