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邬某某滥伐林木、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门县检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邬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24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龙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7日被龙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邬某某滥伐林木案、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20时43分,被告人邬某某在无驾驶资格情况下,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龙门县**路往**街道**村方向行驶,途经龙门县**路段时,被现场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22mg/100ml。经广东金域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邬某某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2.2mg/100ml。

2020年3月,被告人邬某某经谭某某介绍向潘某某购买了其种植在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街道**村“**”山上的桉树,随后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工人采伐并出售。经龙门县林业勘测规划所调查检测,采伐迹地林地地籍号为**街道**屋**林班**小班,采伐树种为桉树,采伐迹地的面积为9.75亩,采伐林木蓄积为43.24立方米,折合材积为27.24立方米。2020年7月30日,被告人邬某某到龙门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邬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邬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是自首。被告人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静华

                                               检察官助理 李亮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龙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