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电检二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9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村。2012年曾因犯诈骗罪被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7日2时许,被告人邵某某无证醉酒驾驶一辆无牌普通两轮摩托车(发动机号:1610****)在G228线6387KM+530M电白区**镇路段与黄某某驾驶的小客车发生碰撞的,造成邵某某受伤和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广东中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邵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55.2/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文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健娣
(院印)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邵某某取保候审,暂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村,手机号码:15016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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