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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刑认诉〔2020〕40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6221968********,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镇**路**号,现住田某某**镇**路**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田某某公安局监视居住,3月25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田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4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邵某某醉酒后驾驶桂L****1号小型汽车从田某某马甸大桥往三十米大道方向行驶,当行至田某某乐里镇三十米大道广场路段农村信用社附近时,被正在执勤的田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从邵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73.85mg/100ml。

2.2017年5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邵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桂L****1号小型汽车从田某某乐里镇财富商城驶往风洞村方向,当行驶经过田某某乐里镇迎宾路警务站口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田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从邵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28.8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复印件、到案经过、前科调查说明、驾驶证复印件、酒精吹气式检测单、调查评估意见书等;2.证人班某某、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4.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聘请书、司法鉴定意见书;5.刑事技术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两次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邵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量刑指导意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判处被告人邵某某拘役5-6个月,并处罚金6000-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田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先理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07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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