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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邵某某犯罪案件)(公开版)_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东检职检部公诉刑诉〔2019〕213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日出生,吉林省辽源市人,身份证号码220402********145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辽源市****。户籍地吉林省辽源市**区,现住辽源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行贿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四平市监察委员会留置,因涉嫌行贿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5月15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平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行贿罪,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证据不足,退回调查机关补充调查二次(自2019年6月28日至2019年7月26日、2019年9月10日至2019年10月10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6月16日至2019年6月30日、2019年8月27日至2019年9月10日、2019年11月11日至2019年11月25日),现已审结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2年10月,被告人邵某某因经营过程中资金短缺,向时任**市**谢某某(另案处理)及其妻子赵某某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息1分。2009年8月,邵某某经营的辽源市**区**宾馆会议餐饮部(以下简称**宾馆餐饮部)出现顾客食物中毒事件,邵某某为使**宾馆餐饮部免于被**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找到时任**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谢某某帮忙,谢某某找到时任**市副市长孟某某,使**宾馆餐饮部未受到处罚。2009年9月,邵某某为感谢谢某某对其生意上的帮助及以后谢某某能为其提供其他帮助,与谢某某约定将其以599万元竞拍获得的**市农业银行老办公楼一半产权送给谢某某,并抵顶2002年的借款本金及利息。2010年12月时任**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谢某某为邵某某承揽**市“暖房子”工程提供帮助,后邵某某因个人原因,未承揽该工程。2013年9月邵某某经营的**宾馆餐饮部因存在消防隐患被**市**区公安消防大队查封而停业,邵某某为恢复营业找到时任**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谢某某,后谢某某找到时任**市公安消防支队政治委员王某某,使**宾馆餐饮部恢复营业。2014年10月,谢某某在担任**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期间,找到时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李某某,为邵某某承揽**省**区工程提供帮助 ,后因邵某某个人原因,未承揽该工程。2013年10月,邵某某将**市农业银行老办公楼以1800万元的价格出售, 2014年8月至2015年2月间,邵某某将收到的售房款中70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入谢某某指定的银行账户,扣除邵某某2002年向谢某某借款的本金及利息244万元,邵某某实际送给谢某某456万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证人谢某某、李某某、赵某某、魏某某、高某某等的证言;

3.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房产登记信息、记账凭证、房产档案、情况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构成行贿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行贿罪追究被告人邵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邵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国宏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2019年11月25日

附:1.被告人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居住地。

2.本案卷宗十三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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