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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邵某甲诈骗案)_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某甲,男,196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02196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二组**号,捕前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3期**区**号楼**室。2019年6月8日至11日临时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2019年6月12日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6月25日本院审查批准,当日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2019年12月13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0月30日、2020年1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2日、2019年12月1日、2020年2月14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邵某甲以给穆某某从俄罗斯进口木材、废钢为由,先后多次骗取穆某某471万元。所骗款项被邵某甲用于偿还自己债务、购买车辆、房屋及消费。案发后,被告人邵某甲之子邵某乙先后退给穆某某10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邵某甲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振华

(院印)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唐山市丰润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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