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刑诉〔2020〕00000005号
被告人邹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402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办事处**村**组**号。2020年1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邹某到西某某黑曼巴网吧内,趁被害人王某不备,将王某放在网吧13号机桌上的一部银白色苹果7PLUS手机盗走,2020年1月5日邹某将该手机以220元的价格销赃,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434元。现被盗手机已找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信息、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归案经过、前科材料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的陈述;3.被告人邹某的供述与辩解;4.指认、辨认笔录;5.西某某黑曼巴电竞馆的监控视频。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盗窃财物共价值1434元。2.被盗财物已找回并发还被害人。3.有吸毒恶习。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邹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贺婧
(院印)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邹某被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5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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