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未检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郁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321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乡**村。 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9月23日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被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06日0时许,被告人郁某某酒后驾驶冀C8****小型轿车,行驶至京哈高速唐山北高速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发现有酒驾嫌疑,并进行了进行呼气酒精测试,达到醉驾标准。后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血液采样,经唐山宏基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郁某某血液中含酒精144.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郁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郁某某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郁某某拘役一个月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琼
(院印)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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