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郎某某于2018年9月8日19时许,醉酒后无证驾驶吉A1R***号黑色道奇牌小型汽车,沿长春市就九台区东转盘环岛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建设街路口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3.1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 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照片、公民违法犯罪证明;
3. 鉴定意见: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郎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孙振科
(院印)
附:
1.被告人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贰册,起诉卷宗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