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郑*,男,1980年08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41980081*****,汉族,高中毕业,镇平县城市管理局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镇平县,现住河南省镇平县******。2015年1月26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1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镇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终结。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月21日16时许同案犯景**酒后到镇平县体育场对面西刘堂巷道被害人刘**住宅东侧小便,被害人刘**因制止其行为和景**(已诉)争吵并对骂,被害人刘**妻子闻**上前劝阻,后同案犯李**、姜**、裴**(上述三人已诉)、被告人郑*赶到现场,几人持砖头、铁凳子等上前殴打被害人刘**、刘*。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刘*损伤程度均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重新故意犯罪,系累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从重处罚情节。上述犯罪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郑*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兆卿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郑*现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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