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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郑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一部刑诉〔2019〕2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31990********,汉族,本科,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家住玉山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玉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7时许,被告人郑某某赣******号小型轿车从**镇往玉山县方向行驶,当行驶到了玉山县**镇**路段时,压到躺在路边的被害人曾某乙,被告人郑某某委托当地村民报警,后被害人曾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被告人郑某某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

2、证人曾某甲、罗某某的证言;

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4、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谅解书、收条,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机动车保单及被告人的户籍信息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晓明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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