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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郑某某介绍卖淫案)(公开版)_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公诉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02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街道**村**路*号。因介绍卖淫嫌疑,于2019年7月11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4日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初开始,被告人郑某某伙同微信昵称为“A某某”的一名男子(身份不详)通过介绍她人卖淫从中牟利,约定由“A某某”负责招嫖和联系卖淫女,郑某某负责驾驶一辆车牌号码为粤VX8****的黑色东风日产小型轿车接送卖淫女到卖淫地点卖淫,卖淫女每次向嫖客收取嫖资人民币400元至1000元不等,郑某某每天获取人民币260元至500元不等的嫖资。至案发,郑某某接送黄某甲卖淫天数为9天,非法获利人民币2840元;接送邱某某卖淫天数为7天,非法获利人民币2900元,共计人民币5740元。2019年7月11日凌晨,郑某某接送邱某某先后与黄某乙、徐某某、陈某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当天4时许,郑某某在榕城区某某大道某某酒店门口等待邱某某时被公安民警抓获,邱某某被带走配合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车牌号码粤VX8****小型轿车一辆,轿车钥匙1串,移动电话机6部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账单截图、支付宝账单截图及其他证明材料;3.证人邱某某、黄某甲、陈某某、黄某乙、徐某某、孙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 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仪

(院印)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在揭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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