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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郑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泾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泾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泾检诉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家住泾河新城**大街**村**组**号,农民。2010年12月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被泾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经减刑后于2014年1月23日被释放2019年1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泾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郑某某与刘某某等五人在泾阳县**镇**纸包鱼店内吃饭、喝酒,期间郑某某喝了约半斤牛栏山二锅头。当日19时许郑某某驾驶陕A****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镇**街裤带面门前处时,与同方向温某某驾驶的绿驹牌电动三轮车相撞后电动三轮车又与张某某停放在路边的陕D****号北京牌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温某某受伤,三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后郑某某驾驶陕A****号车逃离现场,行驶至关中环线**中学旁将车停在路边给妹妹打电话,其妹妹与妹夫赶至现场后立即报警,郑某某在原地等候。泾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接警赶至现场后,将郑某某带至医院采集血样,经陕西咸阳市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9.0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某某的行为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现将被告人郑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泾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穆静

(院印)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

2. 案卷壹册,照片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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