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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郑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来县检刑诉〔2021〕22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89年2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2419890210633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来县,捕前住惠来县**镇**管区**号之5,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3日被惠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6日被逮捕。

本案由惠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27日开始,被告人郑某某与同案人郑某甲、郑某乙(均另案处理)合伙在惠来县**镇**管区戏台前旷埕处利用赌具“鱼虾蟹”开设赌场供郑某等人进行赌博。三人各出资人民币1000元作为赌资,由郑某某、郑某甲轮流摇骰子、赔食,时间从每天14时开始至24时许结束,参赌人数每场次从7人至30多人不等,每盘总赌注几十元至1000多元不等。郑某某等三人从中各获利人民币1400元。2017年1月31日该赌场被公安机关取缔。

被告人郑某某于2020年10月3日主动到惠来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为牟取非法收入,在公共场所开设赌场供人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郑某某系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来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炯炎

                                               检察官助理 楷奇

                                               

2021年1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惠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量刑建议书》8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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