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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郑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公诉刑诉〔2019〕710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021997********,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桥办事处**村**号。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19年7月9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4日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郑某甲及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郑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3日凌晨,被告人郑某甲与郑某乙及被害人魏某某等人在揭阳市榕城区****会所喝酒,期间因琐事发生口角,郑某甲先行离开后于当天6时许,携带一把砍刀和郑某丙一起驾乘一辆小轿车来到揭阳市榕城区**办事处**鞋材城郑某乙经营的**商贸店找郑某乙,见郑某乙、魏某某等人驾车返回该店,郑某甲便持砍刀要砍打郑某乙,郑某乙见状走入店内,郑某甲追到店门口时,魏某某为劝阻便上前推开郑某甲,郑某甲便持砍刀敲打魏某某的臀部后划伤魏某某的左耳,砍刀被魏某某等人抢过后郑某甲逃离现场,民警现场提取到砍刀一把。经法医鉴定,伤者魏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2019年7月9日13时,郑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砍刀一把;2.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卡口截图、户籍材料及其他证明材料;3. 证人郑某乙、袁某某、郑某丙、郑某丁证言;4.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揭阳市榕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8.视频资料: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伟潮

2020年1月3日

附:1.被告人郑某甲现被羁押在揭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及光盘1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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