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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刑诉〔2019〕432号

被告人郑某某,绰号“弟”,男,198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人,现住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号**房。因本案,于2019年7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遂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6日10时许,遂溪县**镇*******、**主任郑某某在其手机微信的**微信群收到信息得知,在**镇**村东侧坟地处有人打架。被告人郑某某马上赶到现场,见到被害人陈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等人正围着郑某甲将其按压在地上,对着头部、胸部、腹部等部位轮番拳打脚踢。被告人郑某某立即阻拦被害人陈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等人。后因被害人陈某某不肯交出手中的长刀,被告人郑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等人发生冲突,过程中,被告人郑某某从地上捡起一根木棍将被害人陈某某的肩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左侧肩峰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 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 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 证人陈某丁、郑某甲、陈某丙、陈某甲、卜某某、郑某乙、洪某某、郑某丙、郑某丁、陈某戊、陈某已、郑某壬、郑某寅、郑某葵、郑某某的证言;

5. 辨认笔录、照片指认;

6. 遂溪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7. 归案情况说明、社会危险性情况证据表、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

8. 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

9. 被告人郑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使用暴力手段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法院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志雄

2019年11月15日

附:

1. 被告人郑某某现被关押在遂溪县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四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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