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公诉刑诉〔2020〕239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11986********,汉族,小学文化,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街道**村**号。因诈骗嫌疑,于2020年3月6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19日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郑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日,被害人黄某某在位于揭阳市榕城区**办事处**公园附近的***店里利用微信朋友圈发布购买口罩的消息,被告人郑某某获悉还不认识的微信“好友”黄某某上述信息后主动通过微信联系,向黄某某谎称有口罩出售及其欠赌债,因货源紧缺要黄某某需借钱给其还赌债才帮忙订口罩,黄某某信以为真,先后二次通过微信转账合共人民币5000元给郑某某。得手后,郑某某便不再理睬黄某某并将上述人民币5000元花光。2020年3月5日16时多,郑某某在揭阳市区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微信聊天及转账截图、抓获经过及其他证明材料;2.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频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微信聊天转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伟潮
2020年4月29日
附: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在揭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光盘3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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