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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郑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辉检一部刑诉〔2019〕259号 

  被告人郑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41983********,景颇族,小学辍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翼城县,住河南省温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经辉县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0月29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经辉县市人民法院决定,于2019年10月29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辉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郑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郑某某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郑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2月份,在辉县市常村镇荒里村,被告人郑某某以和被害人张某某结婚,索要彩礼为由骗取张某某22000元。2015年11月份,被告人郑某某伙同排某某(已判决)经过预谋,由郑某某出面将排某某作为结婚对象介绍给被害人王某某,以索要彩礼为由骗取王某某28000元。

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在诈骗王某某一事中起主要作用,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辉县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郝建强

代理检察员:王 妤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焦作市温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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