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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郑某甲非法行医案)(公开版)_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公诉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41977********,汉族,中专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号,无业。无前科。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雷州市公安局决定,于同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郑某甲个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亦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擅自在雷州市雷城第五小学一铺面处开办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活动。原雷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曾分别于2017年4月6日、2018年4月13日对被告人郑某甲的非法行医行为做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非法诊疗活动,并处以罚款、没收行医物品。于2019年5月23日,被告人郑某甲再次非法行医,被雷州市卫生健康局查处,对其做出行政处罚。

2019年11月5日,被告人郑某甲到雷州市公安局西湖派出所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全项、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拘留证、取保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郑某乙、何某某、蔡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光碟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个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亦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擅自开办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经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甲在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鉴于被告人郑某甲能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甲拘役三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劲杨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郑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共4册,检察卷宗1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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