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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郝某开设赌场、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案)(公开版)_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裕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郝某(绰号亮孩),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01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六安市金安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郝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9月17日被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月28日被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撤销前罪缓刑部分,合并执行有期徒刑2年6个月;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2018年间,张某(已起诉)为牟取不法利益,纠集被告人郝某和马某、许某某、张某号等人(均已起诉),以民间借贷名义放高利贷,在他人开设的赌场内为庄家“顶庄”或向参赌人员放贷,以此获取高额利息。为索取非法债务,形成非法影响,多次有组织的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逐步形成以张某为首要分子,马某、许某某等为积极参与者,郝某、张某号等为一般参与者的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中,被告人郝某参与该犯罪集团具体实施的违法犯罪事实及个人实施其他犯罪事实如下:

一、开设赌场犯罪事实

2014年夏至2015年10月间,罗某某(另案处理)在六安市裕安区城南镇附近农村持续开设“龛干子”流动赌场数十场次,每场参赌人员20人左右、赌资10至20万元不等,并按百分之五比例抽取小花。马某在该赌场内为罗某某提供资金“顶庄”,每场提供资金5至7万元不等,并向参赌人员王某燕等人放高利贷40余万元。张某明知马某在该赌场内为他人提供赌资,仍为马某提供资金10余万元用于在赌场内放高利贷,牟取非法利益。

期间,被告人郝某根据马某安排多次与许某某一起携带资金至该赌场内交给罗某某、王某燕等人。

二、非法拘禁犯罪事实

2015年10月5日凌晨1时许,许某某为要回在赌场内放给被害人汪某的“炮子钱”,伙同被告人郝某和马某赶到六安开发区杭淠湾小区菜市场门口将汪某拦下,马某、许某某对汪某实施殴打,至其左眼部受伤。后被告人郝某与马某、许某某将汪某强行带走,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近18个小时。

三、寻衅滋事犯罪事实

1.2015年1月18日,马某等人为逼迫被害人王某燕偿还在赌场内所借“炮子钱”本息合计约45万元,于当日凌晨到六安市裕安区将军路永安小区向王某燕索要欠款。后马某又安排被告人郝某和许某某在该小区13栋王某燕父母家楼下一辆面包车内,对王某燕及其家人实施盯守,直至22日凌晨1点。期间,张某、马某伙同郑某某等人,以要债为由进入13栋2单元503室王某燕父母家中吵闹,马某明知他人报警仍指使郝某、许某某在楼下蹲守。王某燕迫于马某、张某等人的压力,将其一辆白色双开门沃尔沃轿车变卖7万元用于偿还高利贷;另将其位于六安市裕安区文华路星汇苑小区16栋3306室已支付18万元首付款的按揭房,作价18万元抵付给马某。

2.被害人卫某某因工程建设和投标,需要资金周转,先后数次向马某借高利贷,尚欠马某10余万元未还,经马某多次催要未果。2015年9月4日晚,马某听说卫某某在六安市裕安区东大街东星会所,遂纠集被告人郝某和许某某追至该会所内,对卫某某实施殴打,追讨欠款。

3.2017年8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郝某与朋友孙某某、刘某等人在六安市裕安区龙井沟路紫竹林小区西大门处吃烧烤时,因随地小便遭到赵某某指责而生不满,遂殴打赵某某及其前来拉架的家属刘某娟,孙某某、刘某后也加入殴打赵某某。2017年9月5日,经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调解,郝某与孙某某、刘某共同赔偿赵某某、刘某娟3.7万元。

4.2017年11月1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郝某在六安市金安区七里站菜市场附近,因向陌生人刘某梅索要微信遭拒绝,遂殴打刘某梅及其参与拉架的同事候某某。2017年11月15日,郝某被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决定行政拘留10日。

5.2018年9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郝某在六安市金安区东城路钻石国际娱乐会所内,与工作人员高某某发生口角,遂殴打高某某。2018年9月27日,经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调解,郝某赔偿高某某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接处警登记表、调解协议等书证;

2.​ 证人罗某某、马某晟等人证言;

3.​ 被害人王某燕、卫某某等人陈述;

4.​ 被告人郝某供述和辩解;

5.​ 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多次参与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赌资;为索取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被告人郝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又因被告人郝某伙同张某、马某、许某某等人在共同实施犯罪过程中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形成以张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鉴于被告人郝某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该两罪部分成立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又因被告人郝某在开设赌场、非法拘禁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胜恩

2020年4月15日

附:

    1. 被告人郝某现羁押于霍邱县看守所;

2. 随案移送侦查卷五册、电子卷宗光盘壹张、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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