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山西省武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当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7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郝某某驾驶制动系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晋K*****、晋K****挂号重型平板货车沿S322线由东向西行驶至60公里加450米路段时,超速行驶,与被害人史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史某某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武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郝某某在本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史某某在本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
被告人郝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车辆技术鉴定意见、尸体鉴定意见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规定,驾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郝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九个月,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小燕
附:
1.被告人郝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1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调查评估意见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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