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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襄垣县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检刑检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40481********0013,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潞城市**镇**村**区**号,现住襄垣县**镇**区**号楼**单元**室,现在**集团**做保安工作。2011年1月6日因盗窃被山西省潞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襄垣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襄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以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同年1月19日告知被告人郝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07日0时许,被告人郝某某醉酒后驾驶晋DR****号“吉利”牌小型轿车沿国道208线由南向北逆行至975公里加800米处(襄垣县侯堡镇壳牌加油站路段)时,遇相向行驶刘某某驾驶的晋D****L号“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车内乘坐宋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刘某某、宋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血液乙醇浓度鉴定检验:郝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337.51mg/100ml,刘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0.00mg/100ml。郝某某、刘某某经涉毒现场检测结果呈阴性。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郝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靠右侧通行,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宋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当事人及车辆查询信息、现场检测报告、户籍证明等书证;血液乙醇浓度检测报告;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靠右侧通行,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郝某某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的刑罚处罚,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襄垣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波

2020年1月20

附:

1、被告人郝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本案侦查卷三册,共九十四页,光盘一张,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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