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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郝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塔区院二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621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居民**区**号院,现住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4年2月28日因吸食毒品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处以强制隔离戒毒,2018年4月16日犯盗窃罪被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又4个月,于2019年10月15日涉嫌盗窃罪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4月2日18时许,被告人郝某某在延安市宝塔区二道街伺机行窃,当其行至二道街好利来蛋糕店时,趁机盗窃被害人赵某某装在上衣右口袋里的一部黑色IPHONE 7 PLUS手机,后逃离现场在延大医附院门口附近将该手机以600元的价格卖给一名叫“某某”的中年男子。经延区经认【2019】字第3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该部手机价值2652元。

 2.2019年4月9日13时许,被告人郝某某在延安市宝塔区中心街伺机行窃,当其走到丽融广场时,趁机盗窃被害人刘某某装在上衣口袋里的一部黑色IPHONE X 64G手机盗走,后逃离现场将该手机以800元的价格卖给一名叫“某某”的。经延区经认【2019】字第7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该部手机价值6693元。

3.2019年4月17日10时许,被告人郝某某在延安市人民医院伺机行窃,当其走到医院大门口时,尾随被害人习某某到外科大楼电梯处口,趁机盗窃习某某装在上衣左口袋内的一部粉色的VIVO X23(8+128G)手机,后逃离现场将该手机以700元的价格卖给一名叫“某某”的。经延区经认【2019】字第3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该部手机价格为2430元。

4.2019年4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郝某某在延安市宝塔区二道街伺机行窃,当其走到万达三号门时,趁机盗窃被害人容某某装在上衣右口袋内的一部黑色华为MATE10手机,后朝凤凰广场方向离开将该手机以600元的价格卖给一名叫“某某”的。经宝塔区经济发展局(2019)007号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通知:该手机无实物,并且基准日在本地市场未见销售,无法估价,不予受理。

5.2019年4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郝某某在延安市宝塔区中心街伺机行窃,当其走到苏宁易购楼下时,趁机盗窃被害人曹某某装在上衣左口袋内的一部华为NOVA 31(6+128G)手机,后逃离现场将该手机以700元的价格卖给一名叫“某某”的。经延区经认【2019】字第7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该部手机价值2133元。

6.2019年4月28日7时许,被告人郝某某在延安市宝塔区百米大道伺机行窃,当其走到超级幼儿园附近时,趁机盗窃被害人张某某装在上衣右口袋里的一部玫瑰金色华为Pl0 (64G)手机偷走,后逃离现场将该手机以800元的价格卖给一名叫“某某”的。经宝塔区经济发展局(2019)007号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通知:该手机无实物,并且基准日在本地市场未见销售,无法估价,不予受理。

7.2019年5月6日8时许,被告人郝某某在延安市宝塔区南桥国盛花园早市买早饭时,趁机盗窃被害人左某某装在上衣右口袋内的一部白色IPHONE X(64G)手机,后逃离现场将该手机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一名叫“某某”的。经延区经认【2019】字第3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该部手机价值5589元。

8.2019年5月8日14时许,被告人郝某某在延安市宝塔区东关盛大购物中心伺机行窃,当其走到盛大购物中心负一楼时,趁机盗窃被害人田某某装在上衣左口袋里的一部土豪金色OPPO A59S(64G)手机,后逃离现场将该手机以300元的价格卖给一名叫“某某”的。经宝塔区经济发展局(2019)007号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通知:该手机无实物,并且基准日在本地市场未见销售,无法估价,不予受理。

9.2019年5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郝某某在延安市宝塔区东关街伺机行窃,当其走到好利来蛋糕店门口时,趁机盗窃被害人梁某某装在上衣左口袋里的一部银粉色VIVO X23 (128G)手机,后逃离现场将该手机以700元的价格卖给一名叫“某某”的。经延区经认【2019】字第7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该部手机价格为1799元。

10.2019年10月5日18时许,被告人郝某某在延安市宝塔区泗海怡园小区幸福超市内伺机行窃,当其走到收银台时,趁机盗窃被害人齐某某装在上衣右口袋里的一部VIVO Y93 (128G)手机,后逃离现场将该手机以500元的价格卖给一名叫“某某”的。经延区经认【2019】字第7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该部手机价值863元。

综上,被告人郝某某实施盗窃10次,共计价值22159元。

被告人郝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系被公安机关依法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曾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法执行完毕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结合以上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郝某某有期徒刑1年8个月至2年3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适用普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丽娜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郝某某现在羁押于宝塔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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