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郝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偏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偏关县人民检察院

偏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偏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34198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偏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偏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偏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3日,被告人郝某某虚构自己在**买房装修需要资金的事实,以高额利息为幌子,向被害人贺某借款10万元人民币。至案发前,郝某某归还贺某19600元,其余借款用于偿还信用卡欠款和赌博。

2018年10月28日,被告人郝某某虚构自己投资理财需要资金的事实,以高额利息为幌子,向被害人靳某某借款2万元人民币,后在靳某某的再三催促下,郝某某归还靳某某4500元,其余借款用于偿还信用卡欠款和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2.书证: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借条复印件、个人信用报告、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微信转帐记录、卖房合同复印件、户籍证明、解除劳动合同相关文件复印件等;3.证人秦某某、高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靳某某、贺某的陈述;5.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偏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海峰

2020年4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