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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郝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案)(公开版)_子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子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子长县院刑事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郝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623196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子长市**路**小区,现住陕西省西安市**园,无业。2019年12月27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子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子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子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子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6日15时许,被告人郝某甲带领吴某某(已治处)来到郝某甲弟弟郝某乙家中(子长市**路*号院内左手第一间窑洞),郝某甲拿出毒品海洛因和吴某某一起吸食一次。过了一会石某某(已治处)电话联系了郝某甲后,石某某带领杨某某(已治处)也来到郝某甲弟弟郝某乙家中(子长市**路*号院内左手第一间窑洞),石某某拿出毒品海洛因和郝某甲、吴某某、杨某某一起吸食掉,当天下午,石某某、吴某某、杨某某被子长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经阿片类物质尿液检测三人检测结果均呈阳性。被告人郝某甲于2019年12月27日主动到子长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现场辨认笔录;4、扣押笔录;5、检测报告;6、判决书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甲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甲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子长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常愈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子长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页另附证明材料2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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