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郭凌云)(公开版)_交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交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交检二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郭某甲,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331981********,汉族,高中,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交口县**镇**街**号,现住原籍。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交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交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27日,被告人郭某甲在其上线张某甲的推荐下注册登记为吕家传**,加入“吕家传”传销组织,以推销“吕家传膏药”(吕家传医用冷敷贴)为名,采用转发朋友圈、面对面讲课、发放免费试用贴、开体验店等模式,**下线**,要求下线**通过购买一定数量的“吕家传膏药”获得**资格,鼓励下线**继续发展下线购买“吕家传膏药”,从中赚取差价,牟取非法利润。截止2018年5月9日,被告人郭某甲代理级别为联合创使人,在整个代理网络中处于第3层,其下级层数共有7层,全部下级代理数为175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前科劣迹调查表、情况说明、公安部“云端”平台数据、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到案情况、认罪认罚具结书;2.证人张某甲、解某某、李某甲、王某甲、冯某某、尤某某、周某某、郑某某、张某乙、郭某乙、李某乙、刘某某证言;3.被告人郭某甲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书: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闽中证【2018】数鉴字第1713号;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人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参加并积极发展他人参加传销活动,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员数量作为返利依据,为传销活动的实施、扩大起到关键作用,严重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和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甲的全部下线人数超过120人,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在整个的传销活动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主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无刑事犯罪前科,主观恶性小,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是经营性传销活动,他们所发展的下线大部分是亲戚、朋友,是对产品的需要,质量效果的认可,且案发后被告人郭某甲积极弥补了下线人员的损失,没有欠款、欠货,社会危害不大。同时参照济源市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的判决情况,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交口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霞

检察官助理:王凤鸣

2020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侯审于山西省吕梁市交口县**镇**街**号。

2.案卷四册、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3.张某甲询问笔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