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兴平市院公诉刑诉〔2020〕5号
被告人郭某平,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11966********,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市**市,住陕西省**市**市**路**号楼**单元**号。2012年2月2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兴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兴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兴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4日被兴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兴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早9时左右,被告人郭某平一个人从家里出来,来到**市**路某某市场寻找目标盗窃手机,上午11时左右,郭某平先在农贸市场南头盗窃一推三轮车卖菜的老年妇女放在三轮车白色手提包内的一部OPPO手机;后又在某某市场南端与粮食路交汇处路边盗窃一骑三摩车卖水果的中年妇女放在水果筐内的一部金色VIVO手机。之后,郭某平坐车来到**市**路通往**路交汇处,下车步行朝西往城中路方向走寻找目标盗窃手机,后在西丰村通往城中路路上的一家衣服店门口盗窃一推婴儿车的中年妇女放在婴儿车后兜内的一部金色苹果手机。接着,郭某平又坐车来到**市**办某某中学,下车步行朝西走寻找目标盗窃手机,后在秦岭中学西约50米的路上盗窃一推自行车买菜的中年妇女放在自行车前筐内的一部红色OPPO手机。经兴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郭某平盗窃的四部手机,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962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四部手机均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及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法律文书等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金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康某某等的陈述;
5、被告人郭某平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平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平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平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郭某平现羁押于兴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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