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阳检刑诉〔2021〕101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汉族,初中文化,中国共产党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现住*********,司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4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4日经本院决定后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2日11时50分许,被告人郭某某驾驶陕J*****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高速公路**段由北向南行驶至****处,因疲劳驾驶机动车致使车辆驶出路面,冲入路面右侧绿化带内撞于树木,致使被告人郭某某及乘员高某甲、高某乙受伤,车辆及路产受损,同日高某甲因抢救无效死亡。
经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榆绥高速公路交警大队认定:郭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高某甲、高某乙不承担责任。
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诊断证明、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高某乙、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驾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副 检 察 长: 王 谦
检察官助理 : 马 媛
2021年2月7日
附件:1.被告人郭某某现住********村,联系方式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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